金融服务“力挺”乡村振兴 山西省联社丰富帮扶举措******
中新网太原1月6日电 (范丽芳 李莉)6日,记者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山西省联社”)获悉,根据规划,2023年,该单位将通过做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增强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金融供给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根据其制订的2023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相关指导意见,山西省联社明确任务目标。
首先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人口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并保持产业帮扶贷款合理增长。其次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正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净增230亿元(其中普惠型农户贷款净增140亿元);有信贷需求且符合信贷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评级授信全覆盖。
此外,山西省联社还将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主题卡发卡量持续增长;乡村振兴“主办银行”实现全覆盖;金融综合服务站点净增50个,总量达到14468个;电子银行渠道乡村地区个人客户绑卡数新增130万户。
为实现上述目标,山西省联社将优先提供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加大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保障,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过渡期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继续加大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加大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信贷投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金融支持,拓宽农业农村融资渠道;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助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